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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进军申请四川酒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军,四川酒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吴进军。被执行人:四川酒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吴进军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道公司给付其执行款25776元、受理费222元,另酒道公司负担执行费290元,以上共计262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酒道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传唤,酒道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酒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建国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