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6年执行第777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熙斌,刘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卿熙斌,男,1966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71966********,汉族,住广西省灌阳县新街乡坪涧村15队***号。被执行人刘天恩,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6********,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麻沟村*组。卿熙斌与刘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豫128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卿熙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天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刘天恩支付卿熙斌借款3.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天恩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天恩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天恩无其他存款记录,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