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7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与莫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莫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028号原告: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XXX号二层A169室,主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尹桑,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男,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莫菲,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