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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童俊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童俊国,冯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1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56号。负责人沈锦伟。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869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法定代表人童俊国。被执行人童俊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冯莹莹,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冯莹莹、童俊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紫竹苑)1单元1203室,建筑面积183.7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5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莹莹、童俊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紫竹苑)1单元1203室,建筑面积183.7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5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西国用(2004)字第010039号,内容详见杭汇鑫(2016)(估)字第D0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