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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4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韩金岩与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44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金岩与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彬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林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美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