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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星炳、连春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星炳,连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81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江滨路298号,机构代码:34520015-5。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被执行人杨星炳,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新桥镇钱坂村。被执行人连春华,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新桥镇钱坂村。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29日以被执行人杨星炳、连春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5年11月28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杨星炳、连春华征收社会抚养费669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杨星炳、连春华,被执行人杨星炳、连春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杨星炳、连春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审 判 员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