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金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金额贷款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张圣仕,王贤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金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联合金属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圣仕。被执行人:王贤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朝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