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特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富刚、陈祖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富刚,陈祖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44号申请人王富刚,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祖江,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富刚、申请人陈祖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富刚、申请人陈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祖江偿还申请人王富刚219万元,其中本金150万元,利息69万元,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前偿还73万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偿还73万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73万元。二、如申请人陈祖江逾期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剩余款项利息,申请人王富刚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三、申请人陈祖江设立的河南三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自愿用其存放在供销超市公司仓库内的老宜宾系列白酒销售款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