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李某某、雷某某与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西寨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西寨乡。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西寨乡。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荔县下寨镇。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白某某、李某某、雷某某与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17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20000元,即时给付2000元,剩余款项218000元,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至少给付2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还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