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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唐邦智与侯发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邦智,侯发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970号原告:唐邦智,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广西省资源县人,居民,住资源县资源镇镇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发东,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油洋乡擂钵井村*组。原告唐邦智与被告侯发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唐邦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邦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邦智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