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执164号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二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二宁。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二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二宁现已离异,常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