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永章与周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章,周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宋永章,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兆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永章与被执行人周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6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4683.97元]中。因被执行人宋永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34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恢399号案件执��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