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8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8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西安市彩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西安市彩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