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8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江北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陈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8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鸿大道299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4126-9。法定代表人杨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远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用胜,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陈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