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元富、遵义跨越宏桥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黄元富,遵义跨越宏桥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178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黄元富,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跨越宏桥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西路1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元富。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元富、遵义跨越宏桥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