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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8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刘园、赖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园,赖维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8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维捷,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园,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锋,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赖维辉,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园、原审被告赖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涉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刘园的伤情系脑震荡,属于功能性损伤,而非器质性损伤,不符合评定伤残条件。本案两次鉴定均认为刘园构成XXX伤残不符合事实。刘园书面答辩称,一审中,保险公司已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确认刘园的伤情与原有鉴定无实质性变化,据此可以判定刘园的伤情已达到伤残程度。现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赖维辉未答辩。刘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9,706元(均系赖维辉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元/天×5天)、营养费600元(40元/天×15天)、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误工费4,380元(2,190元/月×2个月)、残疾赔偿金105,924元(52,962元/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已考虑责任比例)、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0元、物损费500元、律师费4,5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属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60%,超出保险部分由赖维辉承担60%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物损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20,3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刘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计5,196元;三、赖维辉赔偿刘园律师费2,7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706元相抵扣后,刘园应返还赖维辉现金7,00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刘园的伤残不构成XXX伤残评定的条件,但一审中原审法院已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并已认定刘园构成XXX伤残,现保险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继红代理审判员  郭 峰代理审判员  周 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