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礼县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433号原告:刘永刚,男。被告: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745868197Q。住所地:礼县城关镇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军,任公司经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礼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礼县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2016)甘12民终17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原审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刘永刚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晓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永刚承担。审 判 长 秦 泰审 判 员 单文君人民陪审员 马金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