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候志强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52号被执行人候志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候志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候志强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