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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中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杨兆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做出(2015)阿中执恢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属于融资租赁财产,不符合评估、拍卖的条件,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争议,正在诉讼,暂时无法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郜峰代理审判员许平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段绍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