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曲国华申请敖焌桉申请保全案件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华,敖焌桉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财保4号申请人曲国华,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敖焌桉,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申请人曲国华与被申请人敖焌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0月24日向双方出具(2016)京0105民初64849号民事调解书。该裁判文书在未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人曲国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敖焌桉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案款410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国华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敖焌桉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案款四百一十万元。案件保全费五千元由被申请人敖焌桉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曲国华应当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484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东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