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朝阳、刘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朝阳,刘春英,祝江达,汪韩英,何华荣,盛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虎山一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0745-7。法定代表人:李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系其员工。被��行人:何朝阳。被执行人:刘春英。被执行人:祝江达。被执行人:汪韩英。被执行人:何华荣。被执行人:盛丽霞。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朝阳、刘春英、祝江达、汪韩英、何华荣、盛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朝阳、刘春英归还借款本金301583.5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祝江达、汪韩英、何华荣、盛丽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朝阳、刘春英、何华荣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数目较大,其名下财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2016年9月21日本院依���对被执行人祝江达、汪韩英名下位于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6-1号房屋予以查封,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汪韩英、祝江达、盛丽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朝阳、刘春英、祝江达、汪韩英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还款方案,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