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凤龙与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龙,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龙,男,1969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90466-X,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C9幢。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洪民初字第4444号张凤龙与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大型汽车及苏N×××××、苏N×××××、苏N×××××、苏N×××××、苏N×××××小型汽车(六辆车均未实际扣押)及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洪县中央公馆53幢1603室房产(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置)已另案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