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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施建国与马吉东、刘彩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国,马吉东,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国,男,1960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吉东,男,1976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刘彩云,女,1976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施建国与马吉东、刘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偿款23万元,并负担申请费3350元,共计233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