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耿彦军与谢慧琴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彦军,谢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耿彦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鄂托克旗联通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谢慧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鄂托克旗联通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耿彦军申请执行谢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智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