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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玉合与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合,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350号原告姚玉合,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五家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202122013。委托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法定代表人茹彩金,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合与被告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玉合负担。审 判 长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翔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