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与杨思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杨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负责人:刘会超,该支行长。被执行人:杨思政,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思政银行存款9128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