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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建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东,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春金,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鹏,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东及其辩护人林春金、林程鹏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张建东的辩护人林春金以申请调查取证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案,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建东、同案犯陈伯祥(已判决)合股经营香港六合彩代理,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网络,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赌博。其中,被告人张建东占股60%,负责接收六合彩投注报单及联系上家等;同案犯陈伯祥占股40%,负责六合彩记账等。其间,被告人张建东、同案犯陈伯祥接收陈某某1等人六合彩投注赌金共计人民币234325元,接收陈某某2六合彩投注赌金人民币1000元,接收李某某1六合彩投注赌金共计人民币1607400元,涉案赌金共计人民币1842725元。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建东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被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张建东的��护人同意被告人张建东当庭认罪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张建东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张建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建东、同案犯陈伯祥(已判决)合股经营香港六合彩代理,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网络,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赌博。其中,被告人张建东占股60%,负责接收六合彩投注报单及联系上家等;同案犯陈伯祥占股40%,负责六合彩记账等。其间,被告人张建东、同案犯陈伯祥接收陈某某1等人六合彩投注赌金共计人民币234325元,接收陈某某2六合彩投注赌金人民币1000元,接收李某某1六合彩投注赌金共计人民币1607400元,涉案赌金共计人民币1842725元。被告人张建东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建东在���田市荔城区北高镇被民警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建东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5万元候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人陈伯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3年至2014年7月,其与张建东合伙经营“六合彩”代理,其占40%的股份,张建东占60%的股份,按股份进行利润分成,其从中营利10520元;与陈某某3合伙经营“六合彩”代理,其占30%股份,陈某某3、阿某某占70%股份,按股份进行利润分成,其从中营利12730元;其接受陈某某1、陈某某2、李某某1等人投注。其与张建东、陈某某3的“六合彩”合股代理基本是以坐庄的形式,先收赌徒押注直接返水费12%,后按香港“六合彩”开奖赌输赢,赢了收走本金,输了按42倍赔付。如果觉得风险大,其就再报给陈某某3,由陈某某3坐庄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张建东是其亲戚,其于2012年年底认识陈伯祥后,知道陈伯祥与张建东在从事“六合彩”代理,其开始通过手机向陈伯祥报“六合彩”投注单进行赌博,其每期一般押注5000元以上,都是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结账,一直参与到2013年年底,一共输了10万多元。其用尾号“6110”的农行卡,向陈伯祥尾号“0614”的农行账户投注赌资,张建东提供其尾号“8212”的农行账户进行赌资转账,账户里的往来资金都是赌资,其都是按照陈伯祥的安排进行赌资往来流转。陈伯祥另通过黄某某尾号“5911”、“8918”的农行账户把其押中的钱转给其,其不认识黄某某的事实;3.证人陈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其向陈伯祥押注六合彩进行赌博,第一次是2013年6月左右,押注了650元,之后还押了几次,每一次100元左右,共计押注1000元左右,都是以口头现金方式投注的事实;4.证人陈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陈伯祥和张建东有合作代理“六合彩”赌博,从2013年3月左右至2013年9月左右,其陆续向陈伯祥、张建东押注,每次押10元至150元不等,其总共投注约5000元,都没赢过,每次都是口头或手机向陈伯祥或张建东报单押注,后现金进行结账。其和陈伯祥之间除了赌资往来外,还向其借过5000元,和张建东之间只有赌资往来的事实;5.证人李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张建东系情人关系,其2013年2月认识张建东之后,经常与张建东在一起,张建东有通过电话接受他人进行六合彩下注的事实;6.证人陈某某3的证言,证明陈伯祥有让其向李某某1的银行转账,其有使用黄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李某某1银行账户的事实;7.李某某1与陈伯祥、张建东的账目往来情况汇总表、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银行历史数据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张建东、同案犯陈伯祥与李某某1的赌资往来情况;8.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陈伯祥因与被���人张建东共同开设赌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建东的归案情况;1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建东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1.被告人张建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东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代理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8427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东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张建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张建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张建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建东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智华审 判 员  林雪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婷婷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