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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金狮与方东明、崔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狮,方东明,崔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090号原告:韩金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诚,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东明,男。被告:崔悦,女。原告韩金狮与被告方东明、崔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韩金狮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狮以被告方东明、崔悦已主动与其协商还款事宜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方东明、崔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狮撤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韩金狮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