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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唐山海川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川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双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9民初2879号原告:唐山海川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海子村。法定代表人:陆英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全,男,该公司业务经理,现住玉田县。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国持营村东。法定代表人:杨凯。原告唐山海川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与被告唐山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给付欠款114665元;2、从2016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生产矿粉的企业,2016年4月25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线修复立磨磨辊及磨盘,报酬按每公斤焊丝95元计算。于4月28日开始工作,工作10天,于2016年5月8日完成修复工作,经双方确认,原告共使用焊丝1207公斤,合款11466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另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完成工作30天后付款,被告拖延付款,每天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被告双龙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被告方出具的欠款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及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实为修理合同,原告为被告在线修复立磨磨辊及磨盘,双方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双龙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海川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修理费1146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被告唐山双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伟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