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治军与夏清生、孙秋凤、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清生,孙秋凤,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17号(2016)吉0112执417号之二房6申请执行人陈治军,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夏清生,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秋凤,女,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秋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治军与被执行人夏清生、孙秋凤、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以(2015)双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才路以南规划三路以东宏博金林小镇7号楼101号(丘地号为13-16/87-7-101)、102号(丘地号为13-16/87-7-102)、103号(丘地号为13-16/87-7-103)房屋。现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0.00万元,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才路以南规划三路以东宏博金林小镇7号楼101号(丘地号为13-16/87-7-101)、102号(丘地号为13-16/87-7-102)、103号(丘地号为13-16/87-7-10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