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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847号原告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9924880X9。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5-7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9175626-8。法定代表人黄衍,总经理。原告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景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华盛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铝银浆、铬黄颜料。截止2014年10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45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4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铝银浆、铬黄颜料,2014年10月2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0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4500元。此后被告未付货款分文,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4500元,有原告提供的对帐单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对帐后没有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24500元;并向原告河北灿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该货款224500元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为1923.5元,由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珊(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