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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都南成与刘美洪、李子罡、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南成,刘美洪,李子罡,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535-3号原告都南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彭雨茂,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洪,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李子罡,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勇,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A588室。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庙冲路35号。法定代表人禹荣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后兵,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岚,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1201、1202、1203、1204、1205号。负责人郭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南成与被告刘美洪、李子罡、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都南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开立账户(账号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开立账户(账号X1)的财产在8205426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确认如因都南成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将在限额8205426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都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开立账户(账号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开立账户(账号X1)予以冻结(在8205426元内准进不准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