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启徕与于清华、于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徕,于清华,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徕,男,195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于清华,于清华,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于光明,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梁启徕与于清华、于光明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清华、于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启徕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于清华、于光明履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于清华、于光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启徕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彦亮审 判 员 冯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