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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利嘉诚贸易有限公司与付德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利嘉诚贸易有限公司,付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利嘉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大厦2602号被执行人付德荣,女,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证件号码53212819650530032X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利嘉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德荣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德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利嘉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德荣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866.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