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刘刁波、金伟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刁波,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金伟刚,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刁波与被执行人金伟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金伟刚无从查找,且无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6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