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谢琴琴与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琴琴,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谢琴琴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谢琴琴与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崇阳县财政局有奖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崇阳县财政局的奖补资金收入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佳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223执230号崇阳县财政局:关于谢琴琴与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1223执字2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局有奖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局的奖补资金收入共计人民币600000元。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你局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被执行人崇阳县长安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附:本院(2016)鄂1223执230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