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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维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维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556号罪犯黄维建,男,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维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维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维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万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维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维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