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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隋明胜与罗海军、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胜,罗海军,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22民初861号原告:隋明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告:罗海军,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晓东,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铁路局南杂木段职工。原告隋明胜诉被告罗海军、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明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海军、李晓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隋明胜诉称:2015年8月7日,罗海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并由李晓东做担保,当日罗海军为我出据借据1份,并有李晓东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罗海军没有及时将借款及利息归还于我,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海军、李晓东偿还欠款2万元,并从2015年8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罗海军未作答辩。李晓东辩称:罗海军向隋明借钱属实,借多少、利息如何约定不清楚,虽然我在罗海军为隋明胜的借据上签了字,但目的是证明罗海军是铁路职工,没说在罗海军还不上钱时由我还钱的事,我签字的前面是什么字我没看,罗海军向隋明胜借款后是否偿还我不清楚,我也不同意隋明胜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罗海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隋明胜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10个月,并由李晓东做担保。当日,罗海军为隋明胜出据借据1份,内容为“罗海军于2015年8月7日因生意需要向隋明胜借款(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整,月利率3分,此款定于2016年6月7日之前归还。上述借款由李晓东担保。”借款人罗海军、担保人李晓东均签字捺印、并写明电话号码。借款到期后,罗海军未如期偿还隋明胜借款及利息。现隋明胜诉请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2万元,并从2015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据1张、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分局南杂木派出所出具证明1份,这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海军虽未到庭应诉,但根据李晓东的答辩内容,可以确认罗海军向隋明胜借款的事实,隋明胜与罗海军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确认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有效。李晓东提出不清楚借款数额、利息约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以上辩解内容均在其本人签字的借据上明确体现,因其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应为明知,且其并未能提供在为罗海军借款担保一事中曾受威胁或非本人意愿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李晓东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合法范畴,但隋明胜出提出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该利息的给付期限应为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海军给付原告隋明胜借款2万元,并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被告李晓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0元、保全费2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士      敏审 判 员 赵            帼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      天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