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郭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于辉,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岳勇,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郭岳勇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被执行人郭岳勇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