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执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盈天投资有限公司,黄善金,唐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35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盈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王征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琦,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丹凤,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善金,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下官乡可门村施家20号。被执行人:唐晓燕,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大孔乡大孔村九组。本院在执行上海盈天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善金、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善金、唐晓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善金、唐晓燕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3,007元,支付以16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支付以16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支付以169,0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8,830.07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洁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石录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