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刘希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1460号刘希成:你(或你单位)与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吉0122,民督517号支付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刘希成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负���案件受理费183.33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