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晓芬与屈雷、屈元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芬,屈元庆,屈雷,雷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317号原告:张晓芬,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元庆,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屈雷,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国珍,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芬与被告屈雷、屈元庆、雷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芬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晓芬负担。审 判 长 王竞悦人民陪审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