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云峰、陈瑞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云峰,陈瑞渊,周泽儿,谢兰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4724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明,男,该联社的员工。被告:何云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瑞渊,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周泽儿,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谢兰珠,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漳浦信用社)与被告何云峰、陈瑞渊、周泽儿、谢兰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漳浦信用社的诉讼代理人林惠明到庭参加诉讼;何云峰、陈瑞渊、周泽儿、谢兰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浦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何云峰、陈瑞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878.07元(截至2016年8月18日),本息合计54878.07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375005‰计算的利息;2.周泽儿、谢兰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何云峰因种植花卉需要,与漳浦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50000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本次何云峰向漳浦信用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约定月利率为8.916667‰。周泽儿、谢兰珠与漳浦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愿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满后,何云峰未能依约支付本息。该债务发生于何云峰、陈瑞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瑞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何云峰、陈瑞渊、周泽儿、谢兰珠均未作答辩。漳浦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利息试算清单、结婚证复印件。何云峰、陈瑞渊、周泽儿、谢兰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何云峰、周泽儿、谢兰珠与漳浦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HTXXX78,约定由贷款人在最高额贷款本金余额50000元内,向何云峰一次或者分次发放贷款,贷款用途为种植花卉。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贷款利率按浮动利率计算,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2%,执行月利率9.1‰,若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出账日调整;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周泽儿、谢兰珠对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15日,漳浦信用社依约向何云峰发放了50000元的贷款,何云峰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本次借款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8.916667‰。贷款期满后,何云峰未依约还本付息,周泽儿、谢兰珠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8月18日止,何云峰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78.07元未能偿还。另查明,何云峰、陈瑞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何云峰的上述贷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漳浦信用社与何云峰、周泽儿、谢兰珠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漳浦信用社依约向何云峰发放贷款,何云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周泽儿、谢兰珠未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属违约。陈瑞渊与何云峰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的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瑞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周泽儿、谢兰珠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何云峰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何云峰追偿。何云峰、陈瑞渊、周泽儿、谢兰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漳浦信用社请求判令何云峰、陈瑞渊归还尚欠借款本息,周泽儿、谢兰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何云峰、陈瑞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及截至2016年8月18日的利息4878.07元,本息合计54878.07元,并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3750005‰计付利息。二、周泽儿、谢兰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何云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86元,由何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毅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婷婷附注: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