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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飞与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弘源大药房、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弘源大药房,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192号原告:杨飞,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弘源大药房,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人民路534号。负责人:曹云飞。被告: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盛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盛龙才。原告杨飞诉被告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弘源大药房、江苏华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杨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飞已预交),由原告杨飞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