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庆波与贺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波,贺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243号原告宋庆波,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饶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远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宋庆波诉被告贺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该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有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远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庆波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光书 记 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