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春丰、曾佳、蒋兴刚、唐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春丰,曾佳,蒋兴刚,唐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997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秀合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蒋春丰,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佳,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兴刚,男,1961年7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文权,男,1968年7月16日生,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春丰、曾佳、蒋兴刚、唐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需等待执行异议案件结果,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