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姬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生华姬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住山东省郓城县。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荷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前后,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在汝州市工作期间与被害人刘某(女)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后两人相约在姬生华姬某某位于汝州市中医院西的住处见面并数次发生性关系,期间,姬生华姬某某曾用手机录下两人性爱视频。2016年3月20日前后,姬生华姬某某因向刘某借钱未果,便多次威胁刘某称,如刘不给其10000元钱,就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给刘的丈夫看。刘某因无力筹到10000元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3月24日,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中医院附近交钱。18时许,姬生华姬某某赶到现场时被布控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姬生华��某某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敲诈未遂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生华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跃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彩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