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世纪鸿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鸿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756号原告北京世纪鸿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保合庄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66927857Q。法定代表人龚运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云,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7号。委托代理人杨子帅,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7号。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注册号916100002205222304。法定代表人刘鹏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鸿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鸿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鸿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401.5元,剩余1401.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