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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232号申请人张某甲,女,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甲,男,农民,原告长子。被执行人杨某乙,男,农民,原告次子。张某甲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