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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东,王明月,刘玉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卫东。被执行人王明月。被执行人刘玉谦。申请执行人于卫东与被执行人王明月、刘玉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大街营业所03×××21账户存款30×××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